从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产品目录公布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治区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制作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淘汰制度,五年期满自行淘汰,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法律、法规规定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情形,严禁饮酒后驾驶,载客营运,逆向行驶,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过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载物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车把不得悬挂物品。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悬挂号牌;(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四)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或者过街天桥,应当下车推行;(五)制动器失效,应当下车推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交警部门将给予10元——5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