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展指南

参展须知

发布时间: 2014-05-22 21:04:51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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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展馆使用规定

  一、施工管理规定

  (一)基本规定

  1. 展区规划设计和展位搭建,不得超出黄线划定的相应功能区域,超出黄线边界的违规搭建将被要求拆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展商、承建商自行承担。

  2. 展位搭建的设计须符合各相关专业技术准则的要求(如安全用电、消防、结构、给排水等)。

  3. 在展厅内,所有单层展位最大搭建高度不能超过5米(包括地台高度和悬挑造型等),两层或者两层以上展位搭建必须提前与主办方进行申请。第二层展位需要另外支付展位费用,于展厅内局部有天花顶板的区域搭建时限高4米。禁止任何超过此高度的搭建行为。

  4. 消防通道宽度主通道不得少于5 米,次通道不得少于3 米,展位搭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5. 展位与展厅内出风口的水平距离应至少保持1.5 米,不得遮挡、封闭出风口,影响其正常使用。如展位遮挡了出风口,须在出风口对应的位置开启与展馆空调出风口对等数量和大小的导风口。

  6. 不得损坏、污染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展馆的主体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包括不得在展馆内地面或墙体是用钉子、打桩等方式固定物件,不得在地面或墙体使用油脂、油漆、胶类等不易清除的材料,不得靠、压、拉、挂展馆的墙体、天花和各种专用设施设备(如管道、预埋件等)不得在展馆设施上私自吊挂结构性承重物。

  7. 搭建所用材料必须为不燃或难燃材料,如展位必须使用木材,纱网等易燃材料,在材料进场前必须对该类材料做好防火处理。木质材料须满涂防火涂料或表面粘贴防火面饰板,布料、纱网等纺织材料必须经防火处理浸泡处理。该类材料是否合格,以材料在现场燃烧实验中,无明火产生为准。会展中心工作人员有权将达不到防火要求的材料清理出场。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未经防火处理的易燃材料。

  8. 搭建展位所用的玻璃必须为钢化玻璃、夹胶玻璃等安全性能高的玻璃。承重玻璃以及用于制作门、窗、扇的活动玻璃和单块面积大于2 平方米的玻璃均须进行钢化处理,承重装饰玻璃其厚度不得小于10 毫米。其他用于装饰性用途、非承重用途的普通玻璃也必须保证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暴露的玻璃边角必须进行加工处理或加装保护装置,以免伤及人员。透明玻璃作为围护墙体的材料时,必须在正常视野范围内予以明显标示。以防人员误撞造成伤害。

  9. 搭建装修后形成锐角的硬物、地面上突出或低凹的装饰结构、拖放于地上的绳索或线缆、容易造成砸伤、撞伤的物品,在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高度或平面范围内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和醒目警示,以免意外伤人。

  10. 在展位内搭建楼梯、梯子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的要求,展位内应安装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扶手必须牢固,以防止人员滑跌。

  11. 在施工操作中,对未获批准、不符合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以及存在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展位搭建,中心有权制止其施工行为,特装承建商和主场承建商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12. 布展期间展位搭建单位不得私自揭开展馆地沟盖板,利用地沟作为本展位的走线路径,应在展位内自行解决走线路径。

  13. 撤展期间,特装承建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展位的特殊材料及垃圾清理出场,由主场承建商确认并退还押金;主场承建商应将其所负责展区内的所有垃圾及物品全部清理出场,并经会展中心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退还的展场清洁押金,否则中心有权不予退还。

  14. 展位施工单位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施工证件,在施工作业中,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有效的施工证件,并服从施工管理人员管理。如不按要求佩戴证件或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取消违章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资格。

  15. 展品及其它大宗物品运出展厅后,应当及时运离红外线范围,禁止在红外线范围内堆放。违反本规定造成堵塞的物品,将被强制清走,违反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16. 因参展商、承建商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展馆将按事故严重程度,根据《展位安全保证金扣除标准》扣除参展商一定数额的展位安全保证金。

  17. 参展商、承建商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展位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18. 所有在馆内进行的展装业务必须经会展中心认可。

  (二)特装展位施工管理

  1. 特装展位搭建商进场施工前,必须到主场承建商服务台扫描身份证及签订《特装施工安全责任书》。

  2. 特殊工种施工人员需持有国家或地方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工种上岗资格证书。

  3. 特装展位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由主场承建商进行设计或施工资质、展位结构、材料、安全用电等项目的审查,审查合格后由主场承建商代发中心认可的施工证,并代展馆收取施工证工本费后方可进场。未获得有效施工证的施工单位,中心禁止入场。

  4. 两层及两层以上展位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审核,并出具结构安全评估文件。进场前承建商必须向中心提交评估文件。

  5. 特装承建商布展撤展期间必须保证施工安全,中心将对特装展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后提出整改通知,由主场承建商负责督促整改。

  6. 特装搭建商必须按实际施工面积和施工人数如实申报办理入场施工手续,并缴纳管理费用,严禁面积不符和一证多用;不得为其他施工单位代办施工手续,违者将取消其进馆施工资格;施工人员在现场必须佩戴施工证件,服从中心管理人员的管理,并配合其工作。

  7. 特装搭建商在施工现场必须设有现场负责人,在办理施工手续时一并登记备案。现场负责人有义务对其管辖的施工人员进行文明和法制教育,如发生违法或安全事故,中心及有关部门将追究特装承建商的责任。

  8. 特装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展位设计工艺规范施工,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或随意更改设计。施工单位对因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工艺不符合设计工艺造成的所有后果负责。

  9. 特装展位承重构件,所采用的角钢、槽钢、方通等材料必须为国标产品,特装展位承重构件不得采用装饰用柔性金属材料或脆性材料(如玻璃)。

  10. 特装展位木制承重柱、承重梁须内衬连续实木方通,以保证构件本身结构完整。

  11. 特装展位木质结构单跨跨度限制在6 米以内,高度限制在6米以内,钢结构和钢木混合结构(包括内衬钢质方筒、铁架)单跨结构限制在8 米,成型钢网架跨度可根据其截面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12 米(专业舞台搭建网架除外),如果有展位超出以上标准,该展位要向展馆现场工作人员出示专门的结构稳定计算书。

  12. 无框架结构特装展位,木质墙体厚度不得小于30 厘米;框架结构特装展位,木质墙体宽度不得小于10 厘米。承重木质墙必须有实木内撑。

  13. 特装展位结构安全,必须依靠展位本身构件,特装展位施工中不得压、拉、挂展馆墙体、天花、展馆附属设施及邻近展位。

  14. 展馆现场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展位搭建工作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有权制止未经批准或达不到技术性规范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施工。特装展位施工单位有义务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整改施工安全隐患。

  二、水、电、气使用管理规定

  (一)给排水使用

  1.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除生活用水外,展馆内一律禁止其他油脂类污水、废水直排,参展商机器油脂类用水需自带循环水装置。

  2. 在中心授权人员已完成固定给排水接驳后,如需变更须及时到现场服务台申请办理,出于安全考虑,在展会结束一个小时将停止供水。特殊情况提前撤展者,应事先通知中心工作人员拆除给排水管道。若私自拆除导致管道部件缺损的,参展商应照价赔偿。

  3. 严禁向展馆地沟内倾倒各种液体和垃圾。

  (二)用电管理

  所有进入中心进行电力施工的承建商及参展商,必须遵守中心制定的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服从中心电力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管理规定的,中心保留采取强制性整改措施的权利。

  1、电力施工管理规定

  1) 进场施工的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有效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中心安全检查人员将不定时抽查原件,对无证操作者保留停止其继续施工的权利。

  2) 承建商申报的电源接驳,必须由中心授权的专业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驳;如有私自接驳或私下交易的,经核查属实的,中心将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严厉处罚。

  3) 承建商或参展商在展位搭建时,必须预留出中心指定的配电箱接口位置,以便于电源接驳和紧急抢修。

  4) 参展商及承建商必须使用安全合格、符合国家标准(GB)的电气材料,如电缆、开关和灯具等;电力设备、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工程安装标准》中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5) 严禁在未做防火处理或未做隔离保护的易燃物体上安装灯具等用电设备,展位内安装的射灯,其灯头与装饰物距离不得少于0.3 米,且须采用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金卤灯等发热灯具与易燃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 米。

  6) 所有开关接口和线路接头处必须连接牢靠,使用国家标准的接线盒(箱)接驳。

  7) 380V 动力电源作为三相四线制非动力电源使用时,必须调整好三相负载,应尽量保持三相平衡;所有电气设备均须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或接零措施。

  8) 所有开关及电缆的负荷承载,应控制在标称设计容量的80%以内。

  9) 不得移动和破坏展馆内已固定的电力和照明设备和设施。

  2、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 展位内不得使用碘钨灯(太阳灯)、霓虹灯及带触发器发热量大的高温高压有安全隐患的灯具;严禁使用无漏电保护的开关、塑料双股胶线和花线等不合格电源线。

  2) 不得使用电阻发热式(电炉、烤箱)等高耗低能大功率电器。

  3) 展位内配置的220V 电源插座,只能提供给小型家用电器使用(如电视机、引水机等),禁止使用超过现场申报的展位用电配置。

  4) 如展位出现线路、开关发热或频繁跳闸现象,参展商及承建商必须及时断电检查处理。由于材料或灯具、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此类现象,必须立即维修和更换;如由于展商或承建商在标摊标准配备基础上私自加装用电设备,或特装展位超负荷用电引起的,在整改的同时必须重新申报,对拒不执行和配合中心处理的,中心有权进行断电处理。

  5) 出于安全考虑,中心将按主(承)办单位要求在展会结束前规定时间停止展位供电;闭馆后所有展位一律不再供电,有特殊需求的展位须提前向服务台申请夜间供电。

  6) 对因违章、违规用电而造成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中心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将由司法机关介入追究法律责任。

  (三)压缩气体使用

  出于环境与安全考虑,参展商自带的压缩空气设备应安放在馆外或由中心工作人员指定安放位置。

  三、特装展位消防管理规定

  1) 特装展位须按照每50 平方米不少于1 个的标准,自行配备5kg ABC 型干粉灭火器。

  2) 200 平方米以上封闭特装展位,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口,并保证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小于1 米。如出口有门,开门方向必须向外,并保证门能够顺利开启。

  3) 特装展位原则上不允许封顶,如必须设计封顶,需按消防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 特装密封展位正对防火门和卷帘门的地方必须留出不少于宽1 米、高2米的出入口。

  四、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一)安全保卫基本规定

  1. 现场工作人员及参展、布展人员须佩戴中心或主(承)办单位制发的识别证件在展会规定的时间进出相应的展览区域。

  2. 展会期间,主(承)办单位负责安排专门人员,对进出所租赁区域的人员进行检查和放行。

  3. 经主(承)办单位授权的中心工作人员(含中心外协保安工作人员)有权在展览区域内查验票证。查验前,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被检查如果不能出示有效票证或者以非正常途径进馆者,一经查出,必须立即离开展馆。

  4. 参展商自行负责并妥善保管展品、样品和个人随身物品。参展商应按时进馆、离馆,以确保展位内物品安全。有防盗要求的物品应在闭馆前自行带离展馆或委托主办单位采取仓储、安装监控设备、派人看守等保全措施。

  5. 展览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展品及其他物品摆出展位外的任何地方。

  6. 主(承)办单位负有处理参展商纠纷等各类与展会有关的突发事件的责任。

  7. 展馆红线范围内进行的商业性摄影和拍照活动需提前征得中心同意,按照中心工作人员要求在制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非商业性的个人摄影、拍照等活动不得在禁止拍照区进行,也不得影响展馆正常的展览秩序和公共秩序,否则将被制止。

  8. 为确保展会正常有序进行,维护展馆红线内公共秩序安全,主办单位有权对展馆红线内进行的下列活动予以制止:

  1) 从事任何未经中心许可的现场商业、促销活动,包括各种商品、食品的出售和各类收费、不收费服务项目的进行。

  2) 未经允许在展区、公共区域张贴或散发传单、海报、杂志、各种广告资料等。

  3) 任何影响、污染破坏展馆卫生及环境的行为。

  4) 闭馆后未经允许在展区逗留。

  5) 未经允许携带宠物进入。

  6) 未经允许携带公安管制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

  7) 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任何形式展示和活动。

  (二)展位安全责任

  1. 主办单位应对所有展位安全负责,参展商应确保本展位安全,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主办单位、主场承建商和中心安全保卫人员反映解决。

  2. 在展期内,工作人员将对展位的安全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消防和结构安全的展位将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3. 各展位承建商作为展位工程搭建的现场负责人,对其所搭建展位的结构、消防、电气等安全负责,并对其负责范围内所有展位的安全负有检查、督导及落实整改的责任。

  4. 为避免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如参展商有贵重物品参展,参展商直接与保安公司签订看护合同,或者参展单位对其参展的贵重展品、物品投保财产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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