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6年翻开新的一页,汽车行业一批新的政策法规开始陆续实施,例如电动车充电接口新国标、缺陷汽车召回新规的推行;同时也有一些旧政策到期终止,例如3000元节能惠民补贴到期、第三、四阶段燃油标准更替等。面对新旧政策的交接,相信各位消费者一定有一些困惑和疑问,我们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推行的汽车行业最新政策梳理成文,希望为大家无论是在购车时还是用车时都能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 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5项新国标
国标发布前,电动汽车普及面临的首要难题就在于充电桩网络的建设,不同品牌的电动汽车厂商采用的充电桩规格五花八门,所遵循的标准也各不相同,这给整个充电网络的覆盖和互通互联造成了极大的困境。没有统一标准的规范,全国范围内进行充电桩建设将事倍功半,甚至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整个产业链的高速发展。
第一版电动汽车充电接口等4项国家标准曾在2011年发布,并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包括《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等。此次发布的5项国家标准在4项标准的修订基础上新增《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一般要求》,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内容:新修订的5项国家标准主要在提高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性及兼容性方面做出更进一步的要求。
交流充电部分,更新禁止采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直通电缆加普通家用插头的连接方式,大于16安培的充电方式要求在车辆插座和供电插座安装电子锁和温度传感器等规范。
直流充电部分,更新在直流充电枪内要求安装电子锁,同时预留车辆插座加装电子锁的机械结构,要求车辆和设施必须具备检测和告警功能等规范。
影响:新修订标准的发布进一步扩大了电动车和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的适应性及可实施性,充电安全性得到提升,对于电动车用户来说用车体验将更加便捷。通过车企之间的沟通协作,改变自身技术标准和生产条件,过去不同品牌新能源车型充电效率有高有低、充电桩无法共用的局面有望得到改变。目前购车者对于购买新能源车最大的顾虑就在于充电设施不方便,比如在小区车位自行安装充电桩会面临诸多障碍;长途旅行时车辆续航里程有限,充电不便带来的尴尬等,而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些问题有望陆续得到解决。
■ 新能源车补贴政策
2015年4月29日,新一轮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正式出台,其中指出在2016-2020年,对消费者购买的进入国家新能源车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继续给予购车补贴。新标准规定新能源车的补贴将分阶段退坡,到2020年补贴标准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政策内容:新的补贴标准将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下调。具体下调办法是,2017-2018年补贴标准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贴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而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将从2015年的18万元/辆提升至20万元/辆。
对比2013—2015年新能源车补贴标准,2016年起执行的新补贴标准针对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小于150km的纯电动车和增程式在内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补贴金额分别降低了6500元和1500元,而续驶里程大于等于250km的电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金额分别提高了1000元和2万元,因而您在购买新能源车的时候,续驶里程将是非常关键的价格影响因素。
新补贴标准对补助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的要求也有所提高,其中纯电动乘用车的最低续驶里程由大于等于80km提升至100km,同时在行驶速度方面,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应不低于100km/h。
影响:补贴标准退坡幅度增大,对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要求提高,目的在于刺激行业内的新能源技术和产品性能不断成熟并形成产业化,鼓励具备较强研发水平和生产推广能力的车企在新能源市场上进一步发挥优势,逐渐降低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行业进步带来的产品质量和性能的提升,从长远来看最终受益者还是消费者,因而降低补贴并非是一件坏事。当新能源汽车能够与燃油车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时,彻底取消新能源车补贴也是水到渠成的事。
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提升至100km对不少微型电动车企来说是巨大的冲击,很多勉强满足过去80km门槛的企业如果不对产品做出改进和提升,未来极有可能被挤出门外。而在燃料电池技术方面,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甚至可以说目前还未推出成熟可靠的量产化产品,国家对燃料电池汽车补贴的提升,也从侧面说明国家正在向更清洁的能源和绿色交通进行政策倾斜。
■ 缺陷车辆召回管理新规
根据质检总局近期发布的数据,截止到12月18日,2015年全年共有76家企业开展了226次召回活动,涉及缺陷汽车554.85万辆,召回次数较去年同期增长29%,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17%,创历史最高。缺陷汽车产品问题的严重性和广泛性日益凸显,因而必须通过更健全严格的法规政策来规范汽车产品召回管理。
我国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通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正式颁布,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内容:《实施办法》作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细化规章,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生产者召回责任主体义务,增加了对汽车零部件生产者的义务,对监管部门的工作流程以及地方质检部门参与召回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的内容,丰富了缺陷调查工作手段。
影响:《实施办法》的发布,对消费者来说最大的好处在于面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情形时,不仅有政策的支持,同时还规定了明确的技术鉴定标准和召回管理协调机制;在车企不作为时,让消费者知道该去寻求哪些机构的帮助、如何获取调查结果、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质检总局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时特意提到了新速腾汽车召回事件的处理结果,这一在全国都引起巨大反响的召回案例为将来发生的类似事件处理做出了具有实际参考价值的范本。
■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
长期以来,汽车厂商对汽车零配件和维修技术信息实行指定经销商授权经营,影响汽车售后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多数自主经营的维修商户无法获取专业维修技术,也无法从正规渠道取得原厂零配件经营销售,这实际上是汽车行业“被合法化”的技术垄断,限制了消费的选择权甚至增加消费者的额外开支。此外,“3·15”也曾曝光过4S店维修不当、维修不彻底、过度维修等诸多问题,由于4S店长期处于行业垄断地位,如果没有法规限制,不利于汽车维修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汽车维修技术信息须无差别无延迟公开。
办法内容:国家推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透明公开化的制度,有助于打破行业技术垄断,真正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制度实施的时间表如下:
一、各汽车生产者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
二、对于“新定型”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对于“老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要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2008年7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和客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公开2015年1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维修技术信息。
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1000辆(不含)的乘用车,以及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200辆(不含)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可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不上网公开相关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但应以纸质文件、数据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并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
影响:未来政策若能落到实处,将撼动厂商和4S店的垄断地位,有利于更多符合资质的汽修企业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购车市场和后市场之间的通道一旦被打通,消费者的选择权更多,使得新车的保养维修更加便捷,同时还可能会节约用车成本,杜绝市场上假冒伪劣零配件的滥用现状。假如你买的车在本地没有4S店,那这个政策推出之后,你的车可能在家门口就能维修了;有网友就曾遇到前些年购买的进口欧宝车现在面临无法通过正规售后服务渠道维修保养的问题。另外,如果未来能将原厂零配件引入电商销售,可以直接跳过多重中间商加价环节,最终使消费者享受实惠。
■ 车船税管理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元旦施行以来已有三个年头,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的车船税管理规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程第四章对税务机关、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办理减免退税工作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而申请退税的要求,应当予以办理。
规程内容:规程中指出,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此外,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而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当积极获取车辆的相关信息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
影响:新规程的施行有助于购买到问题车辆的消费者挽回部分损失,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督促各地各级税收、保险、代收等相关单位在处理消费者退税要求时积极予以配合。规程在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方面也给予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 第四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政策内容: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明确了我国汽车节能标准的整体目标,要求2020年当年乘用车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达到5.0 L/100km。目前,第四阶段的GB 19578-201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和GB 27999-201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已于2014年12月22日正式发布,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汽车生产企业2016年平均燃料消耗标准需满足6.7L/100km。
新标准对汽车生产者来说不是一个容易实现的目标,根据工信部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情况来看,国产乘用车企业中有27家未达标,进口车企中则有11家未能达标,其中不乏一汽集团、上汽通用等大型车企。
限制评价方法针对节省能耗的产品有适当程度的鼓励机制,允许在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时依据可量化评价的原则,根据其节能效果相应减少车型燃料消耗量;适度放松运输效率较高的车辆燃料消耗量要求;并对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90kg且具有三排及以上座椅的车辆给予额外的优惠。
影响:从整体看,政策的推出对车企的转型和新技术研发起到倒逼作用,自2015年起到2020年,工信部为当年生产乘用车设立的平均油耗目标分别为百公里6.9升、6.7升、6.4升、6升、5.5升和5升,面对越来越严苛的平均燃料消耗标准,采用更先进的发动机技术、加快新能源技术研发是所有车企不得不考虑的发展方向。
除了以上提到的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策外,还有一些和我们密切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已在2015年的最后一天终止或完成,让我们也来关注一下。
■ 节能惠民补贴政策到期取消
政策内容:2013年,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乘用车)推广政策,对购买符合条件节能汽车的消费者给予3000元补贴。截止2015年末,国家共实施了3个阶段的汽车节能补贴,从每一轮政策的推出可以发现,国家对享受节能补贴的车型要求在逐年提高,推广车辆要达到产品综合燃料消耗量标准也由2011年的6.9L调整到2013年的5.9L,且需符合“国V”排放标准。
2015年12月31日3000元节能惠民补贴到期,自2016年元旦起消费者将无法再享受优惠。3000元节能补贴对于购买小排量家用车的消费者而言不是小数目,汽车之家曾做过调查显示,如果原计划购买车型不在补贴范围内,大部分消费者可能会选择其他车型;超过80%的消费者认为节能补贴需要延续,节能补贴惠及的车型是目前购买的主要产品。
影响:从能源供应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出发,国家推出节能惠民补贴政策是拉动消费、推进节能环保事业、便民利民的多赢选择。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取消节能惠民补贴后不排除国家未来出台其他相关补贴政策促进汽车消费的可能性,例如重新启动汽车下乡政策是目前呼声最高的。基于目前车市购置税减半、新能源车型补贴政策等多重利好,若推出新的补贴政策,申报车型目录一定会进一步更新,标准也将更加严格。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整改
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2日发布,2015年03月01日正式实施。
政策发布实施后,一些地方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仍然存在检验设备不达标、检验不规范、不便民等问题。为推进国家标准顺利实施,促进各地车检改革、规范检验工作,三部委于2015年7月再次发布通知,要求2015年12月31日前,检验机构要完成灯光检测设备检定,未完成检定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止检验工作。
通知中还提到,应当鼓励检验机构配置手动式前照灯检测设备、设置专门灯光调试线,对前照灯远近光垂直偏移项目进行免费调试,推行工作日延时调试或周六日不停休服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新车前照灯进行出厂检验。
全文总结:对于有购买新能源汽车打算的消费者来说,目前推行的这些政策多数对他们有利,例如充电桩接口新国标进一步规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推出新产品和建造充电桩设施时需符合统一标准;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虽然有所下调,但结合各地的补贴政策,消费者可享受的优惠幅度还是比较大的。
还有一些政策是对所有车主朋友都有利的,例如退回缺陷汽车产品同时可退车船税,汽车召回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等。这些针对消费者的各项购车优惠政策、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的规范要求、对汽车行业监管机构工作管理方法的优化办法,正在为我国汽车产业及市场的发展产生助力。同时随着政策倾斜,小排量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正在一步步登上主流舞台,这种发展趋势在2016年会更加明显。
除了上述于2016年元旦起实施的国家层面政策法规外,各地还会针对具体问题推行符合地区现状的政策制度,例如曾有消息称,2016年1月1日,北京将对40万辆国I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全天禁入六环;北京在2016年还将研究试点开征拥堵费;上海将在外环限行2005年前注册的国Ⅱ标准汽油车。这些消息的准确性及具体实施办法目前还不得而知,如果您有其他确凿的政策信息欢迎您在评论中进行补充。